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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93019270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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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定關係人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
1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執行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