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603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2)台聞字第 23138 號令 發布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4217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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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設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
2下簡稱本基金) ,特制定本條例。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1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
一、廣播事業:
(一) 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 超過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十萬元部分,提撥百
2分之三。
(三) 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部分,提
3撥百分之五。
(四) 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百萬元部分,提撥百
4分之七。
(五) 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七百五十萬元部分,提
5撥百分之九。
(六) 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
二、電視事業:
(一) 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 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
6部分,提撥百分之三。
(三) 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一千二百五十
7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
(四)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提
8撥百分之七。
(五) 超過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千萬元部分,提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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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孳息收入,應撥充基金。
本期金用途如左:
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
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
三、優良廣播電視從業人員之獎助。
四、其他有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必需設備之補助。
1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
2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人選由主
2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廣播電視事業代表、學者專家及鞋會人士遴聘之
3。
1本基金置監事三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2。
1本基金董事、董事長、監事、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2。
1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酌置工作人員;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
2,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章程由董事會定之。
1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2,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3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4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六) 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七千五百萬元部分,提撥百分
10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