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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duction and Transmission Standards for 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Advertisements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廣一字第 0376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廣一字第 152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第 2 款例示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88)強廣一字第 1504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有線電視廣告製作標準;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 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1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