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8)怡廣一字第 214 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5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097480172 4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視節目,應事先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以下簡稱本會)審查核准,並改用正體字後,始得在臺灣地區無線電視
3事業經營之電台播送。
除新聞外,本會得指定應事先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播送之電視節目。
無線電視事業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播送電視節目。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