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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n the Methods of Broadcasting Advertisements and the Distribution and Number of Advertisements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Businesses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5 480349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13 48005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2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3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