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for the Custody and Utilization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of the Chinese Development Fund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83)台忠授字第 0029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86)台孝授字第 0760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 6、15 條並刪除 14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200233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40008476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40054519A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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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特設置中華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2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2,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所
3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2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設置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陸
2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陸委會副主任委員中指
3派一人兼任之。
4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關機關代表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
5機構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日常事務;
2置幹事六人至十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陸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運用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基金來源之勸募。
六、其他有關事項。
1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2,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3本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