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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Governing Awarding the Medal for Professionalism in the Work Involving Mainland Affairs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0)陸人字第 9009127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日起變更為「大陸委員會」;第 1 條、第 3 條第 2 項附表 1、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附表 2、第 5 條、第 6 條附表 3 所列主 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推薦。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1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本獎章之受獎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由本會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