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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港字第 8609246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 105050042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 108050004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 11099054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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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1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2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