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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考試院(69)考台秘議字 1718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366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39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3576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11688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
2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內
3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有聲望
4人士聘任之。
1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
2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1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2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3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1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
2,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覈
2案件,應行迴避。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