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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日考試院(57)考台秘一字第 1095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026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及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39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2463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織
2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銓敘部次長兼
3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聘任之,其資格
4準用典試法有關規定。
1檢覈案件由考選部主管司辦理初審,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並加具
2意見,提檢覈委員會審定之。
1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2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3委員一人為主席。
1檢覈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2,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檢覈委員中,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自行迴避。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