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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 0950008126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稽字第 09700001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壹組參一字第 10300065531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
2之規定組織之。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考試院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1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考試委員協商互推後,提院會聘任之。
2本會委員每半年改組。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辦事人員,由院長就考試院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室
2及秘書處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1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