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

命令考試>考選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51212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考選部選總字第 0960000640 號函送立法院
  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考選部選總字第 0961700082 號函送財政
  部同意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600029940  號函
  同意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考選部選總字第 0970004535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考選部選總字第 0971700839 號函送財
  政部同意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700284370  號函同
  意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選部選總二字第 10317021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其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選部選總二字第 106000515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600139790  號函
  同意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選部選總二字第 1060005158 號
  函送立法院備查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考選部選秘三字第 114000502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依第 4  條規定:第 2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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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依定期停車、臨時停車分別訂定汽車及機車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