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2447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考試院令增訂第 7 條條文;現行第 7 條條次遞改為第 8 條;現行第 8 條條文並予刪除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7356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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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為校正試題難度不等所發生之偏差,並使各科分數可以互相比較,各科測
2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得依本辦法規定,換算為標準分數。
各科測驗式試題,均以應考人之答對題數為原始分數。
1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2S=R- (W/N-1)
3S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4R表示答對題數
5W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6N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1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
2公式之一:
3__
一、T=X-X/ (SD/10) +50
4T表示標準分數
5X表示原始分數
6__
7X表示平均數
8SD表示標準差
9__
10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11__
二、H=X-X/ (SD/14) +50
12
1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2分之六十時,得換算為T標準分數。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
4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
5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
6分數。
7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 (主) 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
8準分數或H標準分數。
9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2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3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4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均應遵守百分法之計分範圍。
1用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其原始分數或標準分數,應以本國大寫數字記
2載於卷首,並由閱卷委員簽名或蓋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X表示原始分數
14__
15X表示平均數
16SD表示標準差
17__
18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19__
三、ME=X-X/ (SD/20) +50
20ME表示標準分數
21X表示原始分數
22__
23X表示平均數
24SD表示標準差
25__
26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