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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161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選部(90)選規字第 090000755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考選部選規字第 0911300442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
2保管。
1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
2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在典 (主) 試委員長
3、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4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
5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試
6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7蓋章後重行固封。
1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情
2形時,得延後銷燬。
1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
2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3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1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2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