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 1080005511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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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