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一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777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275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7734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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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口試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之。
2個別口試係指個別應考人按預定口試方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籍以評
3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及其他能力。集體口試係指由二位以上之應考人,
4依預定之口試主題,共同討論,籍以評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團體適應
5及解決問題等能力。
1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2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口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
3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三人,
4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五人。
5口試委員之遴聘,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請辦考
6試機關或用人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員選聘之。
1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二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六十分。
2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五十分。
四、團體適應能力 (包括溝通、說服及應變能力) :占二十分。
3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4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1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2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回答。
1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五至六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應考人口試
2時間二至四小時。
3前項口試時間必要時得增減之。
1口試委員應按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單獨評分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2,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口試平均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1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應行
2迴避。口試委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直屬長官或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
3授者亦同。
1典 (主) 試委員與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
2秘密。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