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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202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考試院八五考台組壹一字第 703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僑居國外國民 (以下簡稱華僑) ,指於應考試時具有中華民國
2僑民身分,在國外連續居留五年以上者,其已回國設籍者,並以未滿五年
3為限。
4應考人報名時,應繳驗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其已回國設籍者
5,並應另繳戶政機關出具之證明。
1華僑應考試,其應考資格依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但經當地駐外使領館或
2外交部指定機關 (構) 證明曾在國外相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普通
3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相當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特種考試之
4丁等考試。
1華僑應考試,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以本國文字作答;但得以外國文
2字補充說明。
1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2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1華僑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錄取名額,依全國性公務人員高
2等暨普通考試各省區錄取定額標準表規定降低錄取標準者,以未依前條加
3分之成績為準。
1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加分優待,以各該考試舉行前,在公告及應考須知中明
2定者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