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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六日考試院(60)考台秘一字第 0033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67)考台秘一字第 342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74)考台秘議字第 1645 號令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164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2291 號令修正 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2357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1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2,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3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4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5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6口試辦法另定之。
1本考試成績之計算,第一試及第二試各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佔
2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1本考試應按任用計畫錄取名額,分發任用。必要時,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
2錄取名額,於分發人員分發完畢後,依序進用。
3前項錄取人員,得予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