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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備案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八日考試院(62)考台秘議字第 1075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20251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照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1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2個月。
1實習人員於每一單位實習完畢後,應將實習報告,送由實習單位核轉人事
2室彙辦。
1各實習單位應指派高級職員一人,負責指導實習事宜,使實習人員明瞭中
2央銀行全盤業務概況。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每月支給津貼,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1實習人員之實習成績,由中央銀行冊送考選部核定合格後,轉呈考試院頒
2發考試及格證書。
1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2員派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