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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 2601 號令刪 除第 1 條,以下各條次遞改並修正第 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9525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各機關遇有舉辦雇員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1雇員考試事宜,由各機關指定高級資深人員若干人,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
2,並得以各該機關首長為主試委員長。其試務由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3,必要時,得調任其他人員協助,考試機關並得派員指導。
1雇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暨考試方式,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業務需
2要擬訂之,必要時,並得分類分科分級辦理。
1舉辦雇員考試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將左列事項送考選機關核備:
一、主試委員會主試委員長及委員略歷。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報名手續。
四、第四條規定事項。
2前項第二、三、四款規定事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於考試舉行二週前公告
3之。
考試及格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1考試完竣後,舉辦考試機關,應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同考試及格人員清冊
2等件,送請考選部備查。
3前項清冊,由各機關依附式造送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