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命令考試>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40229
沿革(8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176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2048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2058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1765 號令修
  正第 6  條條文及應試科目及計算表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 0503 號令
  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 2009 號令修正
  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0684 號令
  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1039  號令
  修正發布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普通科目部分)
9.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43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34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1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臺組壹一字第 06798
    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
    新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第一試三等應試科目國文;四
    等應試科目國文、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五等應試科目國文、公民與
    本國史地部分);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3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3
    877 號令修正發布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第二試及附註部分)
1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315
    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及附表一、附表二名稱;並自發布
    日施行
    (原名稱: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
    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
    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1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
16.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4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30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48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1  條條文暨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內容,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237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2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34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 
2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918
    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3  條
    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46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438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
    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考試規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946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
    表二、附表三;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發
    布日施行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9、10  條條文;原第 11 條條文移列至第 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249
    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31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068
    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92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附表二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附表三;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03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四等考試
    部分)、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
    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8 條
第八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