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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205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 0504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481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1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2能力者。
3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