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 262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及第 十二職等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300056521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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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2則行之。
本考試分為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及第三職等升等考試三等。
1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十一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
2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
二、現任第七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七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八
3職等升等考試。
三、現職雇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第三職等升等考試。
4前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1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試
2六個月前公告之。
3┌──────────────────────────────┐
4│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
5│目表 │
6├──────────────────────────────┤
7│壹 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8│一 國父遺教 (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及中華民國憲法。│
9│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
10│貳 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一科。 │
11├─┬─┬─┬─┬──────────────────────┤
1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 (成)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2,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予考
3核 (成) 或低一範圍之考核 (成) 成績不予採計。
4前項考核 (成) 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總
5成績。
6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
7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
8考試 (成) 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等以八
9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10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1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
2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筆試
3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成績
4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
5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
6予及格。
1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2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二
3職等、第八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
2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1本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試
2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1參加升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
2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單位。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3│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14│別│組│系│別│ │
15├─┼─┼─┼─┼──────────────────────┤
16│行│普│一│行│三 行政法研究 │
17│ │通│般│政│四 行政學研究 │
18│ │行│行│ │五 政治學研究 │
19│ │政│政│ │六 公共政策研究 │
20│ ├─┼─┼─┼──────────────────────┤
21│ │財│財│財│三 財政學研究 │
22│ │務│稅│務│四 經濟學研究 │
23│ │行│行│行│五 財務法規研究 │
24│ │政│政│政│六 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25│ ├─┼─┼─┼──────────────────────┤
26│ │經│企│企│三 企業管理學研究 │
27│ │健│業│業│四 民法研究 │
28│ │行│管│管│五 企業政策研究 │
29│ │政│理│理│六 經濟學研究 │
30│ ├─┼─┼─┼──────────────────────┤
31│ │衛│衛│環│三 環境衛生學研究 │
32│ │生│生│境│四 環境品質研究 │
33│ │行│環│管│五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34│ │政│保│理│六 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35│ │ │行│ │ │
36│政│ │政│ │ │
37├─┼─┼─┼─┼──────────────────────┤
38│技│工│化│化│三 高等輸送現象 │
39│ │ │學│學│四 高等化工熱力學 │
40│ │ │工│工│五 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
41│ │ │程│程│六 化學程序工業 │
42│ │ ├─┼─┼──────────────────────┤
43│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44│ │ │ │業│四 工程經濟學研究 │
45│ │ │ │工│五 系統分析及設計研究 │
46│ │ │業│程│六 生產計畫及管制研究 │
47│ │ │ ├─┼──────────────────────┤
48│ │ │工│工│三 作業研究 (包括線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49│ │ │ │業│四 工業衛生研究 │
50│ │ │ │安│五 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研究 │
51│ │業│程│全│六 機械防護及爆炸火災防止研究 │
52│ ├─┼─┼─┼──────────────────────┤
53│ │農│農│農│三 作物育種學 │
54│ │林│業│業│四 土壤及肥料學 │
55│ │技│技│技│五 植物病蟲害防治 │
56│ │術│術│術│六 高等作物學 │
57│ ├─┼─┼─┼──────────────────────┤
58│ │土│土│土│三 土木工程施工法 │
59│ │ │ │木│四 工程管理與契約規範 │
60│ │ │ │工│五 結構學 │
61│ │ │ │程│六 自來水工程或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
62│ │木│木├─┼──────────────────────┤
63│ │ │ │建│三 建築結構學 │
64│ │ │ │築│四 建築設計 │
65│ │ │ │工│五 建築物理及設備 │
66│ │工│工│程│六 營建法規研究 │
67│ │ │ ├─┼──────────────────────┤
68│ │ │ │環│三 環境科學研究 │
69│ │ │ │境│四 環境工程規劃研究 │
70│ │程│程│工│五 空氣污染及固體廢棄物處理研究 │
71│ │ │ │程│六 環境政策規劃與管理研究 │
72│ ├─┼─┼─┼──────────────────────┤
73│ │攝│攝│攝│三 攝影學研究 │
74│ │影│影│影│四 新聞學研究 │
75│ │放│放│放│五 攝影應用光學 │
76│ │映│映│映│六 攝影應用化學 │
77│ ├─┼─┼─┼──────────────────────┤
78│ │衛│衛│環│三 環境品質研究 │
79│ │生│生│境│四 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80│ │技│環│檢│五 環境污染檢驗研究 │
81│ │術│保│驗│六 實驗室管理研究 │
82│ │ │技│ │ │
83│ │ │術│ │ │
84│ ├─┼─┼─┼──────────────────────┤
85│ │電│電│電│三 數值分析 │
86│ │機│力│力│四 電力系統 │
87│ │工│工│工│五 電機機械 │
88│術│程│程│程│六 控制系統 │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