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考試院(57)考台秘一字第 0899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58)考台秘一字第 28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59)考台秘一字第 2585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2226 號令修
發布全文 12 條
6.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168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198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89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7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66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4、9 條條文暨其附表
1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700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2、6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2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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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2,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經核定
3外職停役生效者,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以
4下簡稱本檢覈)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1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
2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
3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
4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四、轉任之外職,與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5前項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者,以隨同業務移撥
6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者為限。
1本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2及其所屬機關 (構) 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
3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4本檢覈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5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另定之。
1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於外職
2停役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向考選部申請檢覈。
3前項轉任人員,其申請檢覈案件於考選部公告舉行檢覈筆試、口試、審查
4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前核准者,應即報考該次之筆
5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
6前項人員於考選部連續辦理二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
7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後,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停止其派代。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檢覈: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2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申請本檢覈者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體格檢查表。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資格證明文件:
(一) 上校以上軍階之任官令。
(二) 外職停役令。
(三) 原任軍職專長令。
(四) 派任機關之派令。
(五) 派任機關組織法規。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六、重要職務證明書。
七、檢覈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
本檢覈由考選部設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1檢覈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2,並將名冊函請銓敘部查照。
3前項及格證書並應註明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4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
5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不得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6(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考選周刊第 777 期 2 版)
1檢覈及格後,如發現及格人員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
2者,由考試院撤銷其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
(刪除)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