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349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16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1990 號令修正 發布法規名稱暨其條文;並修正其筆試應試科目表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405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89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7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之附表一附記部分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669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一;並刪除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2463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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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四條規定訂
2定之。
1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覆 (以下簡稱本檢覈) 之筆試
2、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國軍
3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
4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委員由考選
5部就典試法所訂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刪除)
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1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績
2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
3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4,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
5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
6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
7分為及格。
六、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
8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
9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10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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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2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3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
4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5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6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作答。
論文之審查,準用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有關著作審查之規定辦理。
1實地考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
2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 (附表三)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
3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實務經驗占百分
4之二十;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5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會會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
6有關事宜。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