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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 130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5)考台組一字第 0550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訂
2定之。
1應考人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六○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
2大於三十一者。
三、兩眼矯正視力低於○.八及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
3水銀柱 (m.m.hg) 者。
六、患有性病、梅毒、愛滋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精神異常或神經系統呈不正常狀態者。
八、五官術後有明顯之特徵缺陷、紋身者。
九、患有胸腔疾病、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者。
十、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畸型變曲不健全,致不堪
4勝任職務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各種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5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