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命令考試>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31228
沿革(7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4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785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臺組壹一字第 067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之附表三(普通科目部分)及附表四;並自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臺組壹一字第 07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之附表五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8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9、10 條條文及第 5 條之附表三、四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802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
(原名稱: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1
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0 條條文及附表一~五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864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728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4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501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1、13 條條文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
至附表四、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至附表九、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400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暨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九(修訂五等應試科
目表)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18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一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
二(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47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4、6、11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44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及
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481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56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及第 1
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8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
之附表九、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2、13 條條文;原第 14 條條文移列至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348
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84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十
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4801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之附表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體格
檢查標準表」
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2
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刪除公職獸醫師
類科及修正附註部分)、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
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五、六、七、八、九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依附表十之規定。
第 7 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