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 038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考試院令第 2 條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2025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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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1本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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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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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壹、本表自民國八十三年開始實施,惟每次考試所設│
6│ 類科,仍配合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並另行公│
7│ 告知。 │
8│貳、各系科普通科目均為:一、國文;二、公民及本│
9│ 國史地。 │
10│參、一般行政職系傳統打字科應試專業科目「中文打│
11│ 字」、電腦打字科應試專業科目「電腦文書處理│
12│ 」採實地考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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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類別│職組│職系│科 別│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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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一 │行 政│三 行政法大意 │
17│ │ 普 │ │ │四 行政學大意 │
18│ │ │ ├────┼─────────┤
19│ │ │ 般 │傳統打字│三 中文打字(實地│
20│ │ │ │ │ 考試) │
21│ │ │ │ │四 文書處理大意 │
22│ 行 │ 通 │ 行 ├────┼─────────┤
23│ │ │ │電腦打字│三 計算機大意 │
24│ │ │ │ │四 電腦文書處(實│
25│ │ │ 政 │ │ 地考試) │
26│ │ ├──┼────┼─────────┤
27│ │ 行 │社會│社會行政│三 社會工作大意 │
28│ │ │行政│ │四 社政法規大意 │
29│ │ ├──┼────┼─────────┤
30│ │ │人事│人事行政│三 人事行政大意 │
31│ │ │行政│ │四 法學大意 │
32│ │ 政 ├──┼────┼─────────┤
33│ │ │ 地 │地 政│三 土地行政大意 │
34│ │ │ 政 │ │四 土地法大意 │
35│ ├──┼──┼────┼─────────┤
36│ │ 文 │文教│教育行政│三 教育學大意 │
37│ │ 教 │行政│ │四 教育法規大意 │
38│ │ 新 ├──┼────┼─────────┤
39│ │ 聞 │圖書│圖書館管│三 圖書館學大意 │
40│ │ 行 │博物│理 │四 中文圖書分類編│
41│ │ 政 │管理│ │ 目大意 │
42│ ├──┼──┼────┼─────────┤
43│ 政 │ │財稅│稅務行政│三 財政學大意 │
44│ │ 財 │行政│ │四 稅務法規大意 │
45│ │ 務 ├──┼────┼─────────┤
46│ │ 行 │會計│會計審計│三 會計學大意 │
47│ │ 政 │審計│ │四 會計審計法規大│
48│ │ │ │ │ 意 │
49│ ├──┼──┼────┼─────────┤
50│ │經建│經建│經建行政│三 經濟學大意 │
51│ │行政│行政│ │四 法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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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方式辦理。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2得應本考試: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者。
1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於榜示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發實習。逾期
2未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3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1本考試以一試完成。但一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分二試舉
2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
3試。
1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2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
3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4,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5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1本考試依法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典試及試務辦理
2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1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2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3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4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5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6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