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

命令考試>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50415
沿革(3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1164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765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7、9、10 條條文及附表一;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0414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1095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39681  號令
  修正發布發布第 2、6、9  條條文暨第 3、5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51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951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57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99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8、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刪除第 
  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077
    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3、8 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2、13 條條文;原第 14 條條文修正並移列
    至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094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4  條條文
    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406000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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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別科別組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科別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八、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8 條
本考試各科別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