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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 084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20251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考試分左列二等:
一、乙等考試。
二、丙等考試。
1本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依附表一之規定;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
2規定。
1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及格後,應經體格檢查,其不合格者,不予錄取。逾
2期未繳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3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1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2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3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4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5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2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3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
4,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原任
5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6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1本考試法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典試及試務辦
2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