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83)考台祕議字第 130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考試院(83)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181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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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文職人員,分別於
2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
3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1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2現職簡派文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3現職薦派文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4現職委派文職人員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5國家安全局非派用之現職文職人員,得依銓敘部審定之官等,應相當等級
6之考試。
1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其應試科目表如附件一 (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
260 號 3 頁) 。
1本考試以應考人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前項及格標準,得視全體應考人成績之一般情形,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
3之。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1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准,於考試二
2個月前公告之。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1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彙報
2考試院核備。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
2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查照。
1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應於舉行考試二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
2定任用資格文職人員,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連同應考
3人各該有關證件,一次逕送考選部核定,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4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頁 4 頁)。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