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考試>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50409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考選部選會字第 0960007400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 1031300066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3 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 106000159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考選部選綜一字第 114000121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除第 3 條文之附表,自 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五、著作或發明審查。
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