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693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57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8、9 條條文;原第 10 條條文移列至第 8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2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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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
2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2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
3正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
4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
2候用名冊。
3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4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5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6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7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2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
3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4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2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
3署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其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4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5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6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
7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8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