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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考選部(75)選二字第 800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專字第 0953302253 號公告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領有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者,除照各該檢覈辦
2法規定外,其證書之認可,依本標準辦理之。
1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得予全部或部分免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
2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3與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1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認可,申請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一、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或
2考試專業科目,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二、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
3低於中華民國政府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者。
1持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檢覈,應繳驗原執業證書、原報考或應檢覈之學
2經歷證明文件、考試成績單或經合法公證人證明與原本完全一致之複印本
3,並均附繳有關法規抄本。
4前項應繳各件,除原係中文者外,須各附經外交部或駐在當地使領館或經
5授權單位簽證之中文譯本。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