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011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10919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左列二類級:
一、交換機作業員。
二、線路作業員,分左列三級:
(一) 一級線路作業員。
(二) 二級線路作業員。
(三) 三級線路作業員。
本考試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報考。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資格
2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級考試。
1本考試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以筆試行之;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
2員及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分筆試及實地考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
3地考試。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1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一級線路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二級線路作業員、三級線路作業員及交換機作業員,以筆試平均分數
2及實地考試分數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3筆試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1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 (主) 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
2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
2照。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