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四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0001 號令、行 政院(76)台經字第 30055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令、行政院令會同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5706 號令、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 19091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6 條 之附表(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802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50006418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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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漁船船員,指在二十總噸以上經營漁業之船舶及漁業巡護船、
2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服務之漁航員、輪機員、電信員及技術員。
漁船依其噸級分為左列四種:
一、甲種:一千總噸以上者。
二、乙種: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
三、丙種:二百總噸以上未滿五百總噸者。
四、丁種:二十總噸以上未滿二百總噸者。
漁船船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分左列各類級:
一、漁航員:分一、二、三、四級:
二、輸機員:分一、二、三、四級。
三、電信員:
(一) 報務員。
(二) 話務員:分一、二級。
四、技術員:
(一) 冷凍長。
(二) 製造主任。
申請本檢覈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 (一) 或附表 (二) 所定資格之一者
2,得申請各該類級檢覈。但申請三級以上漁航員、輪機員檢覈者,應年滿
3二十歲。
1持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
2,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
3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甲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證書之一者,申請三
4級漁航員。
四、持有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
5、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甲種輸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輪
6機員。
八、持有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
7級輪機員。
1持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或
2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列規
3定辦理:
一、持有一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證書者,申請三級漁航員。
四、持有二等船副、正駕駛、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一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證書者,申請三級輪機員。
八、持有二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輪機員。
1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航海學、漁具漁法學二科;申請一級輪機
2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船用內燃機(柴油機篇)、輪機管理 (機艙管理) 二科
3。
4但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漁場
5學、漁具漁法學二科;依第七條第五款或第八條第五款申請一級輪機員檢
6覈者,得免予筆試。
7前項經核定准予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卻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
8六個月內申請保留應試資格,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1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
2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1具有專門職業及枝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2本檢覈。
1本檢覈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2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