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命令考試>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00803
沿革(25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考試院、行政院訂定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
  表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0155  號
  令、行政院(86)台財字第 008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
  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546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
  036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0、11、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146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新名
  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99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5、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1、12 條條文;原第 13 條條文移列至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3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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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6 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