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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四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一字第 4492 號令、 行政院(84)台人政企字第 47416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303 3 號令、行政院(91)院授人力字第 091019055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機關技術職務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1本標準所稱高科技工作,係指具有尖端性或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2前項高科技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院國
3家科學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1本標準所稱稀少性工作,係指需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2前項稀少性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有關用
3人機關認定之。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