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85)考台組參一字第 02690 號 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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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1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請辦考試機關轉分
2配捷運公司所屬單位施行專業訓練六個月,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3訓練期滿,由捷運公司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考選
4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5書,並依規定予以任用。但捷運公司 (含該公司籌備處) 現職人員參加考
6試錄取,其於榜非日前已擔任相同等級職務屆滿一年以上者,得由該捷運
7公司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訓練。
8(編 註:附表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935 號 5 頁)
1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不得請求延訓,其未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
2期間離開受訓單位,不繼續受訓者,由該捷運公司報請考選部註銷其受訓
3資格。
分配受訓人員,由各該施行訓練單位指派適當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1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2訓練期滿翌日起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重訓仍
3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1受訓人員應占訓練單位編制內實缺,並在訓練單位支領與其考試及格正式
2任用人員等級相當薪給之津貼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3現職人員在受訓期間,如原經敘定薪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仍准
4支原敘薪級,並依規定以其現職辦理考成。
1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務人
2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3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延長病假逾六個月
4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5現職人員受訓期間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其受訓期間得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6。
1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單位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2者,得由該捷運公司層報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3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但經法院確定判決無
4罪,或經確定判決有罪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
1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