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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384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663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物理治療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
2下列二類科:
一、物理治療師。
二、物理治療生。
3前項物理治療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生
4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物理治療人員考試應考
2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物理治療人員考試應試
2科目表」之規定。
1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
2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3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1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物理治療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2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
3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
4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物理治療生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
5十分為及格。
6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7;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2。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行政院衛生
2署查照。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