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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363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 036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9、15 條條文;本規則修正條文第 6 、9 條條文,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383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7、8、11、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97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3、14 條條文;原第 15 條條文移列至第 13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刪除第 7、8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2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1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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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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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