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363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 止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368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383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3476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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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專
2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1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
2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3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1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解剖學及生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 (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1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2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3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4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4算。
(刪除)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
2生署查照。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委託具公信力
2之機關、團體辦理。
1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2考試院核備。
3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將辦理試務情形,連同關係
4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