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命令考試>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40125
沿革(31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109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546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859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2、1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
036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4、20 條條文;本規則修正條文第 8
、9、14 條條文,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383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799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3724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規則;新
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4、15 條條文;原第 16 條條文移列至第 14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989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79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0151
號令修正第 7、13 條條文;刪除第 8~10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獸醫病理學。
二、獸醫藥理學。
三、獸醫實驗診斷學。
四、獸醫普通疾病學。
五、獸醫傳染病學。
六、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考選部應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函農業部查照。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