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6915號令 、行政院(86)台內字第 3925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802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50006418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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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社會工作師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
2覈) :
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
3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
4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
5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1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2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3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該國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須經內政部認可。
1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2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3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4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1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社會工作師 (或相當資格) 證書或其他有
2關證明文件,須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
3證之中文譯本。
1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2申請檢覈以通訊方式為之。
1申請檢覈者之筆試科目社會工作概論 (包括社會工作倫理、社會工作哲理
2與社會工作理論)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包括個案
3工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等五
4科。
1社會工作師檢覈由考選部設社會工作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
2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內政部查照。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