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考試>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最後異動 20250409
沿革(1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考選部選會字第 0960007400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099000458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 1031300066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3、4 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051300028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 1060001597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考選部選綜一字第 114000121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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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