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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023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 11053700341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1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2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