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七日行政院(57)台綜字第 990 號令核定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59)台綜字第 3170 號令增訂第 13 條條文;原第 13、14 條遞改為 14、1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87)台院人政企字第 181146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會研究之範圍如左:
一、人事管理之綜合統籌。
二、人事政策及人事法規。
三、戰地及收復地區之人事制度。
四、組織編制及員額設置標準。
五、考試技術及分發任用。
六、考核制度之規劃及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七、工作效率之增進。
八、員工待遇、福利及獎金。
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保險。
十、職位分類之研究。
十一、職位分類之推行。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局
2副局長兼任。
1本會置顧問二人至四人,專任、簡聘。研究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
2二人專任。由主任委員就人事行政專家學者及本局處長以上人員遴報或聘
3任之。
1本會為便利研究工作之進行,設左列研究小組,本局各主管處處長擔任召
2集人,分別進行初步研究:
一、人事管理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事項。
二、組織任用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調查考核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四、待遇福利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之事項。
五、職位分類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事項。
1研究小組,各置小組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2:
一、對於人事行政具有研究之人士。
二、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本局科長以上人員。
研究小組應每星期或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研究小組得推定小組委員研析專題,作成報告,提送研究小組會議研究。
研究小組討論通過之研究意見,應作成提案,提請本會委員會議研究。
1本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指定
2副主任委員主持之。
本會通過之各項研究意見,應分送本局有關處室規劃實施。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報。第一至第四研究小組各置幹事一
2人,由各小組召集人就本局職員簽報主任委員派兼,分別處理日常事務。
3第五研究小組,置專門委員二人,科長三人,專員六人,組員十九人,雇
4員三人,均由主任委員遴報或令派。
本會研究人員得酌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