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61)台院人政貳字第 23441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6)台人政力字第 19052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住宅興建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住宅建築計劃之審定及工程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助購置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購置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一、財務組。
二、工程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互助組。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人
2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承主住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1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
2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均
3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1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2、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遴聘工程或法律專家為顧問。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