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National Academy of Civil Service Organizational Act

法律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091118English
沿革(7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9
  9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477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原名稱: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新名稱: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900009251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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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 7 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