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命令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091231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
  098001309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65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 09900
  01433B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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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 2 條
中心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